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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变频调速电机工作制和定额的相关规定

SI工作制—连续工作制;

S2工作制—短时工作制;

S3工作制—断续周期工作制;

S4工作制—包括起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;

S5工作制—包括电制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;

S6工作制—连续周期工作制;

S7工作制—包括电制动的连续周期工作制;

S8工作制—包括负载-转速相应变化的连续周期工作制;

S9工作制—负载和转速作非周期变化的工作制;

SI0工作制—离散恒定负载工作制;

连续工作制定额—相应于S1工作制;

短时工作制定额—相应于S2工作制;

周期工作制定额—相应于S3~8工作制;

非周期工作制定额—相应于S9工作制;

等效负效定额—一种为实验目的的而规定的定额,与S3~S10工作制中的某一工作制等效。

按一般用途制造的变频调速电机应具有连续工作制定额,并能以S1工作制运行。